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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送:慈善学人|刘丽莉:法社会学角度探究法国非营利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

时间:[2019-06-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编者按 -

 

   本期探讨中西非营利部门的发展途径,治理,社会角色以及相关启迪。本期向海外的专家学者征稿,以西方学术角度的方法论,经验和理论分析为中国的非营利部门发展研究提供比较对象,并为中西非营利部门对比研究感兴趣的读者提供参考。

 

——本期主持人 王蕾

新加坡国立大学 博后研究员

作者: 刘丽莉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讲师


法律不是“书本上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我们不仅需要研究法律条文,还需要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践情况。随着2015年我国《新环保法》出台,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意味着我国社会组织将成为推动环境治理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相比中国,欧洲的环保组织在20世纪70年代有了较大发展,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以环保组织为核心开展,特别是法国的社会治理具有新社团主义特征,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相对保守,在有限范围内允许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因此对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社会学解释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制度设计,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应当对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公民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环保团体在西方国家取得了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合法资格。但是,诉讼是一项花费高、耗时长、专业性强、存在风险的政策倡导方式,在何种情况下这些环保团体愿意采取法律措施,以及这些策略选择如何增加其进入司法过程和胜诉的可能性?

 

西方司法系统的存在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行为者拥有平等有效进入法律程序的机会。一方面,从组织资源(organizational resources)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本身拥有的组织资源将会影响其法律动员(legal mobilization)的策略和方向。作为一种“物质支持”,律师资源、资金支持、机构组织本身的结构和经验等对环保组织能否进行有效的法律动员是极其关键的。

另一方面,从法律机会结构(legal opportunity structure)的角度来看,环保组织的法律行动并不是对外部制度框架的被动回应,而是一个构建自身法律机会结构的过程。法律机会有两方面的特征,一为机变性(contingent)特征,指的是司法系统对政策议题的接受度;二为机构性(structural)特征,指的是社会团体进入司法系统的程度。因此,从这个方面来看,环保组织法律机会结构的决定因素来自于那些限制或加强其诉诸司法的程序性规则,例如,谁可以提起诉讼。总而言之,就法社会学角度而言,西方环保团体的法律动员实践是由多面向的要素组合而成,包括物质资源、现有法律框架、程序性论据、政策议题的司法接受度和文化框定等等。


二、法国环保团体的法律实践


法国的环境运动是由大批环保运动者,社会团体以及环保专家构成。如今,代表性的环保团体包括WWF France(世界自然基金会法国分部)、Greenpeace France(绿色和平法国分部)、FNE(法国自然环境机构)和LPO(鸟类保护联盟)等。作为国际环保组织的代表,WWF法国分部和Greenpeace法国分部分别成立于1973年和1977年,致力于法国国内环境相关政策倡导和游说活动。而FNE和LPO分别成立于1968年和1912年,为诸多法国民间环保团体代表,一直深深影响着法国历届政府颁布的环保政策。

实践表明,与政府关系密切的法国环保团体更倾向于采取法律行动来进行政策倡导。法国政府与环保团体关系的新法团主义特征可以表现在1976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此项法律赋予特定的社会团体权利,允许它们参与国家的政策制定过程,这项特权在1995年被巴尼尔法案(Barnier Act)进一步确认,但能够进入政策过程的环保团体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例如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活动的范围等等。

FNE是法国诉讼意愿最强的环保组织。例如,FNE在2013年就提起了155起公益诉讼案,其中包括70起行政诉讼案,56起刑事诉讼案以及29起民事诉讼案。就案件类型而言,大约25%的案件为关于猎鸟季节时长的规定,20%的案件反对环保部门批准发展如道路、隧道、科技园等基建建设。例如FNE在1992年提起了对建造迪士尼公园的三起诉讼案,另仅5%的案件与核设施或放射性废物相关。1995年起,FNE开始培养自身公益律师队伍,并且和其他律所的律师进行合作,机构内的法律文化促使FNE更倾向使用法律手段达到政策目标。相反,Greenpeace France 对法律策略一直抱有犹豫的态度,而WWF France则将法律行动视为政策倡导的最后手段,它们更希望通过其他游说方式进行政策倡导。

我国环境治理与西方有本质的不同,环境保护机制是在行政主导下建立的。因此,这种体制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万余件,其中一半以上涉及环保领域,但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案件不到百件。作为新兴的制度实践,我国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组织资源的匮乏,如缺少专业律师和有经验的专职人员、缺乏资金支持、鉴定评估费用高等等,并且存在法律机会结构的限制。因此,要明晰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上的定位,允许社会组织参与到更广泛的环境案件中来,真正使社会组织成为环境司法保障的重要力量,与行政执法和检察司法形成有效合力,推动我国环境法治进一步发展。(薛明慧协助整理)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出版。

[2]Michael MaCann, Rights at Works: Pay Equity Reform and the Politics of Legal Mobilization(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3]Charles Epp, The Rights Revolution: Lawyers, Activists, and Supreme Court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

[4]Chris Hilson, ‘New social movements: the role of legal opportunity’,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 9(2), (2002) pp.238-255.

[5]Lisa Vanhala, ‘Legal Mobilization under Neo-corporatist Governance’, Journal of Law and Courts 4(1), 2016, pp. 103-130


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c3_sqUrDzVE1PULEass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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